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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9 发布者:tlxyz 浏览次数:47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挑战,加强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业务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和《铜陵市教育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任期目标及要求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严于律已,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学校工作中应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主动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校本教研、校本课程开发、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在活动中作高水平的发言,能对其他教师有启发,有借鉴,有引领,在学校教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中能发挥明显的带头与促进作用。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所在区域应积极承担教师培训、业务考核、教学评价和课题研究工作,研究与思考具有普遍意义的教育问题,具有较为广阔的研究视野,研究的成果和发表的观点能较好地促进所在区域的课程改革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必须面向所在区域承担一次学术讲座或教学公开课,并且具备较高的水平,能对所在区域本专业教师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序第二)完成一项省级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骨干教师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参与一项省级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关心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任期内必须与至少一位青年教师结成师徒对子,签定师徒协议,履行指导义务。学科带头人所培养的青年教师近三年内应在全市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在全市性的教学研讨活动中承担公开课且受到好评。骨干教师所培养的青年教师近三年内应在全市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或在全市性的教学研讨活动中承担公开课且受到好评。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深入课堂,积极参与各级中心备课组、教学展示、教学开放日等活动,在教学研讨活动中能发表独到的见解。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年听课不少于30节,教研人员不少于60节。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研员应积极参与均衡教育工作,任期内每年至少有一次在面向农村和薄弱学校的支教、送教活动中主动承担教学课或学术讲座任务,每学年对农村中小学和薄弱学校教师业务指导、培训不少于30课时,教研员不少于60课时。与农村教师结成帮扶对子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也要签定师徒协议,严格履行承担的义务,所帮扶的农村教师在教学竞赛或论文评比中获得县级一等奖或市级等级奖。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带头参与课程改革、教学研究工作,大胆创新,努力实践,同时认真反思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撰写教学反思,每年撰写的教学反思、日记或案例不少于20篇。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加强理论学习,拓宽教育视野,夯实教学基本功,同时加强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学科带头人任期内在国家级教育期刊(CN)上发表论文1篇或省级教育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论文宣读交流1次;骨干教师任期内在省级教育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市级教育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级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市级以上论文宣读交流。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饱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是学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期满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程序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列入新一批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
1、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聘任制度,一届聘期为3年;
2、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业务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人事科、教研室和职成教科共同组织实施;
3、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4、任期内,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离开或调离工作岗位,则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5、每年年底,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做书面业务工作小结,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局属学校的由学校汇总上报,县、区的由县区教育局汇总,并向市教育局进行汇报。市教育局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聘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其称号,所享受的待遇也自动停止。
1、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2、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
4、上届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未完成《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履职任务的。
5、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6、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7、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
8、单位职工推荐率未达到30%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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