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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3-3-3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师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政办〔200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级,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申报高一级职称,并扣发相应学期绩效工资。

(一)工作日午间饮酒,上班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炒股、网上聊天玩游戏的;

(二)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组织或诱导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或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

(四)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

(五)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录取等;或误导学生家长,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或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生信息,收受招生学校钱物,为其谋取利益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聘、辞退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一)参与赌博、迷信、邪教、传销等违法活动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四)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擅自离岗、无故旷工的。

第五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撤职、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交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后做出决定。

违反师德规范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当事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教师不因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条  教师受到辞退以外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处理不及时,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局机关在编在职人员。

全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铜陵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41日起施行。

                         

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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